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交附民,54,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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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彭筠惠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盧志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01 號被告盧志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判處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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