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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邱李月華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被 告 劉敏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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