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交附民,76,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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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戴美芳

被 告 周暘哲
何運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施吟蒨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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