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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劉陳宏峻
被 告 蔡正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7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正明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73 號案件,經原告劉陳宏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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