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之麟律師
林倩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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