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侵附民,23,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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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男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張美娟
被 告 林裕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 年侵訴度字第17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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