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侵附民,5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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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AW000-A108098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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