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侵附民,53,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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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AD000-A109096(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D000-A109096A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宋泓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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