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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江文忠
洪慧閔
被 告 鄭皓志
上列當事人因108 年原交簡字第3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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