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維祥
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律師
被 告 賴儀儒
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
被 告 陳秉立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陳清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被 告 潘建昌
蔡宜萍
王勝德
王欣華
邱逸承
李俊逸
林宏聯
何品佳
洪啟翔
林士堯
梁庭瑋
陳羿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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