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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楊雅評
被 告 沈峻詰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原訴字第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所主張被告對之為詐欺取財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09 度原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此部分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因曾經判決確定,而為免訴之諭知,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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