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12,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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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世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09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袋(驗餘淨重0.020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0202公克,應予更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世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2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1月6 日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驗前淨重0.0221公克,取樣0.00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202公克),經鑑定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000 年0 月0 日OOOO字第0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存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2387號卷第77頁至7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宋泓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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