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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陸壹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泓翔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4291 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6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7 年5 月13日,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毛重1.069 公克,淨重0.878 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876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6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9至21、44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676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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