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67,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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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羽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60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玖零捌公克)及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6079號被告藍羽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9年7 月3 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390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07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 年1 月4 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412 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9 年7月3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簽在卷可稽。

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編號1 )、白色粉末1 包(編號2 ),經送鑑定結果,原淨重各為0.3933公克、0.0426公克,分別取樣0.0025公克、0.0426公克,編號1 驗餘淨重0.3908公克,編號2 則全數鑑定用罄,兩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9 月4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白色粉末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 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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