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75,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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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杰誼






黃奕嘉




李承宥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108年1 月28日16時1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 段206巷,查獲由被告林杰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搭載被告黃奕嘉、李承宥之自用小客車內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枝(含槍匣,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09 年6 月3 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5379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枝,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12156號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送鑑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 M2906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8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12156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足認該改造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砲。

是上開改造手槍1 枝屬刑法上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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