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77,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俊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0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442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龔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 3月22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07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年6月,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4月3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44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8年10月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42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6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紙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項珮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