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8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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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76號被告陳忠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規定。

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08年10月16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115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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