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9,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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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394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陸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歐信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891公克,驗餘淨重0.286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36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12月20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至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891公克,驗餘淨重0.286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8 月2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自屬違禁物,且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上揭甲基安非他命為其施用剩餘之毒品等語,是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而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1 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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