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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翌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執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9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被告黃翌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期滿。
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9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6 月21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於109 年1 月2 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粉末1 包(驗餘淨重0.92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亦有該局107 年3 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53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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