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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啓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356號被告張啓耀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6月6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二所列之物(聲請書漏載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係違違反附表一所列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令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啓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2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9年6月1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核卷內相關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及鑑定報告(見107年度偵字第13316號偵查卷第29至41、101、103、121、133、143、161、173、177、203、207、239至243、301、347、421至425頁),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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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註冊/審定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圖權及文字│指定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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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 │義大利商盧克│RAY-BAN │太陽眼鏡等│
│ │ │提卡集團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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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DIOR │太陽眼鏡等│
│ │ │迪奧高巧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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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GUCCI │太陽眼鏡等│
│ │ │歡固喜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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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0000 │同上 │GG圖樣 │太陽眼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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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000 │同上 │圖樣 │太陽眼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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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MICHAEL KORS │太陽眼鏡、│
│ │ │斯國際公司 │ │手提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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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圖樣 │衣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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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00000 │同上 │ADIDAS │衣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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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00000 │美商波露羅蘭│圖樣 │鑰匙包等 │
│ │ │公司有限合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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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0000 │同上 │POLO │貴金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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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000000 │香港商布拜里│BURBERRY │衣服等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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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00000 │同上 │圖樣 │衣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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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000000 │同上 │BURBERRY │手提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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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000000 │同上 │圖樣 │皮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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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000000 │盧森堡普瑞德│PRADA │男裝等 │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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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 │同上 │PRADA圖樣 │眼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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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000000 │同上 │PRADA圖樣 │普通金屬及│
│ │ │ │ │其合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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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000000 │同上 │PRADA圖樣 │普通金屬及│
│ │ │ │ │其合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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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000000 │同上 │PRADA │普通金屬及│
│ │ │ │ │其合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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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000000 │同上 │PRADA │鈕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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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000000 │同上 │PRADA │男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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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0000000 │同上 │PRADA │手提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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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0000000 │同上 │PRADA │男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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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0000000 │同上 │PRADA │套裝等 │
├──┼───────┼──────┼───────┼─────┤
│25 │00000000 │同上 │PRADA │手提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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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LOUIS │衣服等 │
│ │ │馬爾悌耶公司│VUITTONMALLE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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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0000000 │同上 │LV │香水等 │
├──┼───────┼──────┼───────┼─────┤
│28 │00000000 │同上 │LV │鈕扣等 │
├──┼───────┼──────┼───────┼─────┤
│29 │00000000 │同上 │LOUIS VUITTON │香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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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00000000 │同上 │圖樣 │衣服等 │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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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數量 │違反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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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眼鏡 │33副 │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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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眼鏡盒 │37件 │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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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眼鏡 │17副 │附表一編號2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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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眼鏡盒 │16件 │附表一編號2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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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眼鏡 │5副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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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鑰匙圈 │10件 │附表一編號9、10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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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皮帶 │2件 │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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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褲子 │2件 │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 │
├───┼──────┼────┼──────────────┤
│9 │圍巾 │3件 │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 │
├───┼──────┼────┼──────────────┤
│10 │包款 │4件 │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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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包款 │1件 │附表一編號6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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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鞋款 │7件 │附表一編號7、8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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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襯衫 │5件 │附表一編號15至25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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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皮夾 │33件 │附表一編號15至25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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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襯衫皮帶 │88件 │附表一編號15至25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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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皮帶 │66件 │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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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商品保證書 │1批 │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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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衣服(本案採│1件 │附表一編號9、10所示商標 │
│ │證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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