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98,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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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參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書誤載為「2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9 年2 月9 日21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同日21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 段218 巷口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呈白色或透明晶體狀,驗前淨重1.0381公克,驗餘淨重1.0367公克),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偵辦(下稱本案),後因被告另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 年5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104 、105 、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則因已併入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完畢,故由檢察官逕行簽結,此有上開各案件偵查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而前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3 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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