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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1050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肆陸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0508 號被告黃清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2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34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黃清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050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於108 年9 月22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 包(淨重0.0362公克,驗餘淨重0.0346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41頁),足認上開扣案毒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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