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514,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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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陳衍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3438公克、驗餘淨重0.3428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3 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然被告已於109 年2 月4 日死亡,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3 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3438公克,驗│
│    │餘淨重0.3428公克,含包裝袋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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