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淳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22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聲沒字第2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徐淳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0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細結晶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為0.0060公克、驗餘淨重為0.0058公克,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該醫院出具108年8月21日北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
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