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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213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仿冒ADIDAS商標、UNDER ARMOUR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文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13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期滿,扣案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商標之服飾15件、襪子3 件、拖鞋1 件、包包2 件、褲子44件及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商標褲子6件、服飾31件、手套13件、帽子3 件、包包5 件(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藍保字第44 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13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09年3月23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本案查扣之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UNDER ARMOUR商標之商品一節,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前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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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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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ADIDAS商標服飾 │1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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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ADIDAS商標襪子 │3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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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ADIDAS商標拖鞋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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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ADIDAS商標包包 │2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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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4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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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褲子 │6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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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服飾 │3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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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手套 │1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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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帽子 │3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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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包包 │5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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