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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3594、897 、5326、53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3594、897 號被告陳秋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後108年度毒偵字第5326、5327號案件併入),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等案件分別查扣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48公克,驗餘淨重0.479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淨重0.158 公克,驗餘淨重0.0894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等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594、8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萬華分局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8 年2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107 年12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8 年5 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另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4 個與玻璃球吸食器1 個,因包覆或盛裝上開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難以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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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48公克,驗餘│
│ │淨重0.4795公克,含包裝袋1 個)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淨重0.158 公克,驗│
│ │餘淨重0.0894公克,含包裝袋3 個) │
├──┼───────────────────────┤
│三 │玻璃球吸食器1 個(內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
│ │微無法秤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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