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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瑞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7363 號被告孫瑞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瑞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273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如附表「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9 月3 日刑鑑字第1070081566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另混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及外包裝袋與其所含有之毒品,均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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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包裝種類 │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 重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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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色包裝 │1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1- 苯基-2│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
│ │ │ │- (1-吡咯烷基)-1- 戊酮│純質淨重 │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硝甲西泮 │ │
├──┼─────┼──┼────────────┼──────────┤
│ 2 │紅色包裝 │6包 │⑴微量第二級毒品"1- 苯基│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
│ │ │ │ -2- (1-吡咯烷基)-1 -│純質淨重 │
│ │ │ │ 戊酮" 、"3,4亞甲基雙氧│ │
│ │ │ │ 苯基甲胺戊酮" │ │
│ │ │ ├────────────┼──────────┤
│ │ │ │⑵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同上 │
│ │ │ │ 、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二│ │
│ │ │ │ 甲胺丁酮 │ │
│ │ │ ├────────────┼──────────┤
│ │ │ │⑶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總淨重28.76 公克、驗│
│ │ │ │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 │前總純質淨重1.1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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