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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惠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84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經查,被告余惠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8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上開案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即HELLOKITTY 手機殼1 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鍾文岳律師所提出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爰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余惠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8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本件警方在網路上購入之扣案手機殼1 個,確屬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一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民國108 年1 月31日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暨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見偵卷第18頁至第32頁)在卷可佐,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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