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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隆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8709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09號被告莊隆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8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87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09年7月17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108年度緩護療字第324號卷宗、108年度緩護命字第456號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宣告沒收銷燬。
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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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
│ │ │ │驗前淨重、 │ │字號 │
│ │ │ │驗後餘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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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白色或透明晶│含甲基安│0.492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灣新北地│
│ │體1包 │非他命成│0.2223公克 │107年11月27日 │方檢察署10│
│ │ │分 │0.2209公克 │北榮毒鑑字第C8│7年度安保 │
│ │ │ │ │100307號毒品成│字第3380號│
│ │ │ │ │分鑑定書(見10│ │
│ │ │ │ │7年度毒偵字第8│ │
│ │ │ │ │709號卷第68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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