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紹慈
楊涵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6145 號、108 年度偵字第19172 號、108 年度調偵字第11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商品壹件、仿冒GUCCI 商標商品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 年度偵字第19172 號、108 年度調偵字第1194號被告朱紹慈、楊涵伃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商品1 件、仿冒GUCCI 商標商品1 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朱紹慈、楊涵伃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6145 號、108 年度偵字第19172 號、108 年度調偵字第11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
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商品1 件、仿冒GUCCI 商標商品1 件,分別屬侵害日商三麗毆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日商三麗毆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36145 卷第26至32頁、偵3644卷第17至20頁),足認上開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商品1 件、仿冒GUCCI 商標商品1 件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綜上,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