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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執字第97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壹包(驗餘淨重肆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7 年度偵字第25296 、27053 號被告游順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復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3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然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淨重4.8 公克,純質淨重1.37公克,驗餘淨重4.7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且其包裝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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