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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東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其餘扣案毒品含第三級毒品部分,涉犯第三級加重持有第三級毒品,另由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7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扣案毒品僅含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9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9000531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卷第3-5反頁)。
是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紅色夾雜白色斑點ㄇ字樣梅│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12日│
│ │18顆 │片18顆(檢體編號C0000000-2│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1│
│ │ │),鑑驗為甲基安非他命,淨│0117-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 │ │重15.4248公克,取樣1.7165 │(詳見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
│ │ │公克,純質淨重0.0725公克,│卷第3-3反頁) │
│ │ │驗餘淨重13.7083公克(驗餘 │ │
│ │ │16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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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超級瑪莉咖啡包64包(檢體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 │64包 │號H1-H64),鑑驗為甲氧基甲│書109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90│
│ │ │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005312號鑑定書 │
│ │ │命(二級)、微量硝西泮(四級)│(詳見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
│ │ │,隨機抽取編號H6鑑定,淨重│卷第4-5反頁) │
│ │ │7.45公克,取樣1.44公克鑑定│ │
│ │ │用罊,餘6.01公克,推估編號│ │
│ │ │H1至H64均含甲氧基甲基安非 │ │
│ │ │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62│ │
│ │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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