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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政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文政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57 公克,驗餘淨重0.083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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