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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錫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錫榮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5 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往板橋方向行駛,行經思源路與幸福東路交岔口時,原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指示,且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行駛,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上開禁止左右轉之路口,違規左轉幸福東路,適周建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思源路往五股方向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與前開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周建宇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髖部挫傷、未明示側性大腿擦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周建宇告訴被告楊錫榮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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