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審交簡附民,1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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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黃素琴

被 告 張簡美娟


上列被告張簡美娟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15號),經原告黃素琴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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