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審交附民,40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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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賴冠益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2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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