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何雪珠
被 告 王明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