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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林廷昱
被 告 陳柏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陳 俞 伶
法 官 黃 湘 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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