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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7號
原 告 廖翊賀
訴訟代理人 廖啓明
被 告 陳奎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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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上列被告因陳奎鋼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5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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