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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胡藝齡
被 告 林俊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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