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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6號
原 告 李春燕
被 告 姜佳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審交易字第68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姜佳宏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680 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1 份附卷可佐。
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9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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