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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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