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審訴緝,32,202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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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科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6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九年六月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科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9年6月5日裁定停止審判。

然被告已於110年9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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