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思源分別係告訴人温常平、温天龍之
- (一)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
- (二)於106年3月12日晚上7時許,因與温天龍發生爭執,遂
- (三)於106年3月13日晚上11時54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恐嚇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
- 四、訊據被告否認涉有前開犯行,辯稱:
- (一)我於105年10月26日上午9時許就與太太李佳蕙出門前往
- (二)106年3月12日晚上是温天龍跑上來4樓罵李佳蕙,我見
- (三)106年3月13日晚上11時54分許我確實有傳起訴書所載文
- 五、經查:
- (一)被告分別係告訴人温常平、温天龍之子、胞弟,而温天龍
- (二)關於公訴意旨一(一)部分:
- (三)關於公訴意旨一(二)部分:
- (四)關於公訴意旨一(三)部分:
-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不致有所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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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源
選任辯護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1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思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思源分別係告訴人温常平、温天龍之子、胞弟,而温天龍與告訴人林怡君係夫妻,雙方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家庭成員關係。
詎被告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上午9 時15分許),在其當時之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居所,因辱罵其母親温李美人而遭温常平責備,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温常平恫稱:我心目中早就沒有你這個爸爸,如果你再講下去,我就一拳打死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温常平,使温常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於106 年3 月12日晚上7 時許,因與温天龍發生爭執,遂遷怒於林怡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開居所,對林怡君恫稱:我要讓妳流產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使林怡君,使林怡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於106 年3 月13日晚上11時54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開居所,於林怡君得觀看內容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中發表:「有本事回來」、「我讓你流掉」等文字訊息,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使林怡君,使林怡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因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換言之,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
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裁判先例、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恐嚇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温常平、林怡君之指訴、證人温李美人、温天龍、温麟玉之證述、林怡君之長榮宥宥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文字紀錄翻拍照片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涉有前開犯行,辯稱:
(一)我於105 年10月26日上午9 時許就與太太李佳蕙出門前往IKEA新莊店吃早餐、購物,因為當天剛好有在臉書打卡,所以記得這個時間,我中午才回到家,且我沒有對温常平說起訴書所載言語。
(二)106 年3 月12日晚上是温天龍跑上來4 樓罵李佳蕙,我見狀趕快擋在李佳蕙前面,温天龍即一手抓住我的衣領,一手揮拳要打我,後來温常平、林怡君從3 樓上來4 樓抓住温天龍,把我與温天龍分開,我與李佳蕙才躲進房間,過程中我沒有與林怡君對話。
(三)106 年3 月13日晚上11時54分許我確實有傳起訴書所載文字訊息,但我會這樣傳是因為温天龍先把我與李佳蕙踢出某LINE對話群組,該群組內有我的朋友、客人,他們看到我與李佳蕙被踢出的訊息,都在關心這件事,我覺得很丟臉,才想傳很多貼圖讓我與李佳蕙退出群組的訊息被洗到上面,我所謂「流掉」是指讓留言流掉,那些文字是針對温天龍,與林怡君無關,而且我怕誤會產生,也有立刻修正文字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分別係告訴人温常平、温天龍之子、胞弟,而温天龍與告訴人林怡君係夫妻;
被告與李佳蕙於106 年3 月27日前與温李美人同住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温天龍、林怡君則係與温常平同住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等節,為被告所供述在卷(本院卷一第219 、223 頁),核與證人李佳蕙、證人即告訴人温常平、證人温李美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本院卷一第444 至445 頁,本院卷二第95至97、114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關於公訴意旨一(一)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温常平於107 年2 月13日警詢、107 年6 月11日、同年9 月10日、108 年5 月28日、同年7 月4 日偵訊時均證稱:被告於105 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上開居所辱罵温李美人白癡、智障,我在3 樓聽到,就上樓指責被告,被告竟對我說「我心目中早就沒有你這個爸爸,如果你再講下去、再過來,我就一拳打死你」,我聽了很害怕,就去廚房拿菜刀要自保,當時只有我、温李美人及被告在場等語(偵卷一第56至58、106 至107 頁,偵卷二第155 至157 、199 至200 頁、偵卷三第5 至7 頁),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105 年10月26日上午9 時15分許,我在3 樓聽到被告罵温李美人白癡、智障、腦殘、頭殼裝屎,我就上4 樓糾正被告,他聽了很不高興,非常生氣的說「我心目中早就沒有你這個爸爸,你再過來我就一拳打死你」等語(本院卷二第98至101 頁),是告訴人温常平關於本案發生之時間,先後已有不同之證述;
而告訴人温常平既稱其於107 年提告本案時,是依靠自己所書寫之日記回憶日期、時間,且於提告前曾翻過當時之日記(本院卷二第109 至110 頁),則其於警詢、偵訊時所述理應與其日記內容相符,然觀諸其所提出105 年10月26日之日記內容記載「09:15(按:原記載16:15,後經塗改為09:15)平(按:指温常平)為人(按:指温李美人)與源(按:指被告)口角大罵,思(按:指被告)很兇他說要一拳打死我,心目中從未認本人為其老爸」(本院卷一第466頁),與其偵查中所述之案發時間不同,則告訴人温常平上開證述內容是否係依憑該日記回想當日情形,若非依靠日記回憶,其於107 年提告時,是否尚能記得105 年10月間所發生之事,即非無疑。
又日記性質上仍屬書寫者之書面陳述,亦無法斷定確為案發當日所為,尚難以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2、證人温李美人於偵訊時證稱:我會記得105 年10月26日那天在被告居所發生的事情是因為温常平有寫在日記上,那天被告罵我白癡、智障、腦殘、頭殼裝屎,温常平在場聽到被告對我說這些話,有去指責被告,被告當時對温常平說「我心目中早就沒有你這個爸爸,你再過來我就一拳打死你」,當時除了我、温常平、被告以外,李佳蕙也在場等語(偵卷一第58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5 年10月26日那天被告罵我白癡、智障、腦殘、頭殼裝屎,温常平在3 樓聽到被告罵我,就上來4 樓指責被告,被告很生氣對被告說「我心目中早就沒有你這個爸爸,你再過來我就一拳打死你」,温常平很害怕,有到廚房拿菜刀自保,當時只有我、温常平與被告在場,李佳蕙不在現場等語(本院卷二第117 至118 頁),經核證人温李美人前揭證述關於温常平係在何處聽到被告辱罵温李美人,及李佳蕙當時是否在場等節,所述前後不一,已有瑕疵,復考量温李美人為温常平之配偶,並於108 年間對被告提起民事撤銷贈與訴訟,有民事起訴狀可參(審易卷第139 至144 頁),其所證述內容是否全然客觀而毫無偏袒温常平之情形,即非無疑,況證人温李美人於偵查中稱其會記得105 年10月26日之事情係因温常平有書寫日記,益徵證人温李美人上開證述應係附合告訴人温常平之指訴所為,是本院認其證詞尚不足以補強告訴人温常平之證述。
3、被告與李佳蕙於105 年10月26日早上即前往IKEA新莊店吃早餐,並於吃完早餐後,於同日上午9 時50分許,使用臉書打卡功能,在IKEA新莊店打卡一節,業據證人李佳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與被告於105 年10月26日上午9 時許就從家裡出門,大概9 點多抵達IKEA新莊店,我們當天去吃早餐、買玻璃櫃,大約中午12點多離開等語明確(偵卷二第509 至510 頁,本院卷一第443 、446 頁),並有李佳蕙之臉書畫面截圖在卷可參(偵卷二第347 頁),核與被告辯稱:我與李佳蕙於105 年10月26日上午9 時許就出門前往IKEA新莊店吃早餐,中午左右才回家等語(本院卷一第220 頁)大致相符,考量被告與李佳蕙行車、停車、前往餐廳、點餐、用餐之時間,其等所稱於當日上午9 時許即從家裡出發,尚無違於一般常情,應可信實,是被告辯稱其於當日上午9 時許即出門,並未遇見温常平等節,尚非全然無據。
4、綜上,公訴意旨一(一)所示部分,除告訴人温常平上開有瑕疵之單一指訴外,卷內難認有其他證據足以補強,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尚不能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
(三)關於公訴意旨一(二)部分: 1、被告與温天龍於106 年3 月12日晚上,在被告居所發生衝突,被告當時知悉告訴人林怡君懷孕等節,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一第219 至220 頁),核與證人林怡君、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李佳蕙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偵卷一第7 、58頁,偵卷二第213 至214 頁),堪認屬實。
2、證人李佳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106 年3 月12日晚上我跟被告回到家時,温天龍突然從3 樓衝到4 樓,跟我說「李佳蕙我要給妳好看」,被告看到後立刻擋在我前面,温天龍持續罵我「不要臉」,說我是不孝媳婦,他還抓著被告的衣領要打他,是温李美人把他拉著,但温天龍還是繼續咆哮,温常平、林怡君才從3 樓上來4 樓一起拉温天龍,被告看温天龍還是一直罵我,好像3 個人也無法拉住他,叫我趕快進去房間,沒多久被告跟著進來房間,温天龍、林怡君才下樓;
當晚因為我覺得很委屈一直哭,被告與温李美人安撫不了我,我媽媽有來看我,我媽媽有問被告發生什麼事情,但被告不敢說,是温李美人跟我媽媽說是温天龍不對,我媽媽說要叫温天龍上來,可是温李美人不讓温天龍上來,她說她會處理等語(偵卷二第213 至214 頁,本院卷一第443 、447 至451 頁),核與證人即李佳蕙之母親黃秋敏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106 年3月12日晚上11點多,温李美人有用LINE打電話給我,我沒有接到,她後來打我兒子的LINE,温李美人在電話中說李佳蕙哭得上氣不接下氣,我與我先生就匆匆忙忙到她們家。
到場時我看到李佳蕙一直哭,被告一臉蒼白站在旁邊,我問發生什麼事,被告不說,温李美人一直跟我說對不起,說温天龍從3 樓衝到4 樓罵李佳蕙,揮拳要打被告,我聽了以後說請温天龍上來,但温李美人說不用,她會懲罰他,所以我安慰被告與李佳蕙以後就先回家了。
隔天(13日)早上温李美人有跟我通話,我先生聽到我跟温李美人談到温天龍罵李佳蕙的事情,我先生很生氣,要衝去找温天龍,後來我才會跟温李美人說,我先生問温天龍什麼時候在家,我先生想要去找他,問他為什麼要罵李佳蕙。
後來温李美人一直跟我說對不起,被告也說不要把事情鬧大,所以我們很難過的吞下這口氣,温李美人之後只要遇到我們就道歉等語(偵卷二第607 至609 頁,本院卷一第434 至436 、438 至440 頁)大致相符,並有以下温李美人在家庭群組或其與黃秋敏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佐(温李美人以「人」表示、黃秋敏以「敏」表示):┌──┬───┬───┬───────────────────┬──┐│編號│對話群│對話時│對話內容 │截圖││ │組成員│間 │ │頁碼│├──┼───┼───┼───────────────────┼──┤│ 1 │温李美│106 年│◆人:弟弟建議兄嫂弟媳輪流孝順父母,每│審易││ │人、温│3 月26│ 家輪一週,休一週,這很公平。
若有│卷第││ │常平、│日 │ 更好的建議,為人兄長的應找時間約│99頁││ │温天龍│ │ 弟弟面對面溝通,而不是爆脾氣三樓│ ││ │、林怡│ │ 衝到四樓破口大罵弟弟大罵弟媳愛計│ ││ │君、被│ │ 較?搬弄是非。
佳蕙被哥哥天龍亂扣│ ││ │告、李│ │ 愛計較,愛搬弄是非,她勤勞做事孝│ ││ │佳蕙、│ │ 順公婆,嫁進來足足八個月,一個25│ ││ │温麟玉│ │ 歲的小女孩撐起一個家,遇到不會做│ ││ │ │ │ ,她一一克服。
│ ││ │ │ │◆人:你為人兄長,有事不能坐下來談,把│ ││ │ │ │ 事情好好溝通解決,直衝4 樓怒罵弟│ ││ │ │ │ 弟弟媳!衝撞弟弟並揮拳示意要打人│ ││ │ │ │ ,你怒罵在先,言傷弟弟及弟媳,弟│ ││ │ │ │ 弟自然就回罵。
你處理事情,很不得│ ││ │ │ │ 當,事情演變到弟弟及勤勞孝順的弟│ ││ │ │ │ 媳已搬出家門。
│ │├──┼───┼───┼───────────────────┼──┤│ 2 │温李美│106 年│◆人:(未接來電)22:45 │審易││ │人與黃│3 月12│◆人:(未接來電)22:50 │卷第││ │秋敏 │日 │◆人:(未接來電)22:52 │151 ││ │ │ │ │頁 ││ │ ├───┼───────────────────┼──┤│ │ │106 年│◆敏:親家母,我先生問說天龍什麼時候在│審易││ │ │3 月13│ 家? │卷第││ │ │日 │◆人:親家母,很抱歉,昨天確實是天龍不│151 ││ │ │ │ 對,三樓衝上四樓罵佳蕙,還揮拳打│頁 ││ │ │ │ 佳蕙跟思源,我會好好懲罰天龍,請│ ││ │ │ │ 親家不用操心! │ ││ │ │ │◆人:天龍爆脾氣行為嚇壞佳蕙思源,真的│ ││ │ │ │ 很抱歉。
│ ││ │ │ │◆敏:親家母,沒關係,我相信你會好好處│ ││ │ │ │ 理,請妳再幫我多留意佳蕙,我看到│ ││ │ │ │ 她嚇到一直哭,手一直抖,我的心很│ ││ │ │ │ 痛,我趕到現場思源也嚇到臉色蒼白│ ││ │ │ │ 講不出話,天龍當下到底多可怕? │ ││ │ │ │◆人:親家母、親家放心,我絕對好好教訓│ ││ │ │ │ 天龍。
│ ││ │ ├───┼───────────────────┼──┤│ │ │106 年│◆人:親家母,很抱歉,家裡發生這些事,│審易││ │ │5 月31│ 讓妳和親家操心,讓佳蕙也心靈受傷│卷第││ │ │日 │ !很對不起大家。
│153 ││ │ │ │ │頁 ││ │ ├───┼───────────────────┼──┤│ │ │106 年│◆人:回佳蕙的話,父母真的喜歡佳蕙,希│審易││ │ │7 月8 │ 望看到佳蕙回來,因為父母一直以來│卷第││ │ │日 │ 常感念你的乖巧賢慧孝順,忘了妳怕│153 ││ │ │ │ 遇到天龍,媽媽知道後,很諒解妳的│頁 ││ │ │ │ 心情,以後不在奢求,另外妳說天龍│ ││ │ │ │ 罵妳,父母又會袖手旁觀?媽媽告訴│ ││ │ │ │ 妳,父母絕對保護佳蕙不讓天龍欺負│ ││ │ │ │ 妳,天龍現在已恢復理性,但是妳選│ ││ │ │ │ 擇保護自己媽媽認為妳是對的。
│ ││ │ │ │◆人:亂罵到佳蕙,爸爸媽媽那時頭腦真的│ ││ │ │ │ 銹逗,思緒很雜,反應不來,沒及時│ ││ │ │ │ 救佳蕙,制止天龍罵佳蕙,是爸爸媽│ ││ │ │ │ 媽的不對,真的很對不起佳蕙!希望│ ││ │ │ │ 佳蕙能原諒爸爸媽媽當時遲鈍…(無│ ││ │ │ │ 後續截圖) │ │└──┴───┴───┴───────────────────┴──┘,堪認106 年3 月12日晚上温天龍確有至4 樓罵李佳蕙,並欲揮拳毆打被告,是被告辯稱:106 年3 月12日晚上是温天龍從3 樓跑到4 樓要罵李佳蕙,我擋在李佳蕙前面,温天龍還要揮拳打我,後來林怡君、温常平從3 樓上來,與温李美人一起抓住温天龍,我與李佳蕙才趕快躲進房間等語,尚屬有據。
至温李美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固證稱:上開附表所示LINE對話內容確實是我講的,但與事實不符,因為我當時很偏袒被告,如果被告有錯我也不會罵他,還要在被告之岳母(即黃秋敏)面前維護被告形象,才把責任推給温天龍,實際上温天龍沒有做這些事情等語(偵卷二第587 頁,本院卷二第128 至130 、135 至136 頁),然衡情倘温天龍當日無上開作為,縱使温李美人偏袒被告,亦不會無故向黃秋敏捏造温天龍辱罵李佳蕙之情事,造成親家與自己兒子之嫌隙,並徒增自己困擾,是温李美人前揭所述顯與常情不符,無法採信。
3、證人即告訴人林怡君於警詢中證述:106 年3 月11日晚上7 時許,被告與温天龍在被告居所吵架,我上去勸架把他們分開時,被告就大喊說「我要讓妳流掉」,半夜時被告又在後陽台喊「林怡君、幹你娘」,我因為驚嚇、恐懼導致陰道出血等語(偵卷一第7 頁),於偵訊時證稱:106年3 月12日晚上7 時許被告在他的居所對我大罵「林怡君,我要讓妳流產」,我嚇到陰道出血,當時在場者有被告、温天龍、温常平、温李美人及我,李佳蕙在房間等語(偵卷二第175 至176 頁);
證人温常平於偵查中證稱:106 年3 月12日我有看到被告與温天龍為了家務事分配不均而吵架,但是上午或下午我不記得(另一次偵訊稱係晚上7 時許),林怡君在旁邊沒有加入吵架,但被告遷怒林怡君,對林怡君說「我要讓妳流產」,我與温李美人、温天龍都在場,李佳蕙在房間等語(偵卷一第58頁,偵卷二第156 至157 頁);
證人温李美人於偵查中證述:106 年3月12日我有在被告居所看到温天龍、被告吵架,當時林怡君也在場,被告是沒有跟林怡君吵架,但他因為跟温天龍吵架,所以遷怒到林怡君身上,被告即當面對林怡君說「林怡君,我要讓妳流產」,當時在場的有我、温常平、温天龍、林怡君、李思源、李佳蕙(另一次偵訊稱李佳蕙不在現場,係在房間)等語(偵卷一第58頁,偵卷二第158頁);
證人温天龍於偵查中證稱:106 年3 月12日晚上我與被告在其居所發生爭執,當時林怡君、温李美人、温常平都在場,李佳蕙在房間,温常平、温李美人、林怡君把我跟被告隔開,被告就遷怒林怡君說「林怡君,我要讓妳流產」等語(偵卷一第58頁反面,偵卷二第159 頁)。
可知證人林怡君、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上開於偵訊中之證述內容或有前後不一致、或與他人所述有出入,或較為簡略之情形。
4、證人林怡君、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卻於本院110 年3 月22日審理中一致證稱:106 年3 月12日早上温天龍開車載温常平、温李美人、林怡君至新北市北投區承德路收地價稅,大約晚上6 時許回到家,温常平與林怡君到3 樓休息,温李美人至4 樓休息,温天龍把車開到停車場以後走回家,再出去遛温李美人養在4 樓的小狗,之後温天龍將小狗帶回4 樓,被告看到温天龍,又因為家務分配問題與温天龍吵架,且高舉馬克杯比劃,温李美人見狀立即上前擋在被告與温天龍中間,温常平與林怡君在3 樓聽到吵架聲,立刻跑上4 樓,看見被告手拿馬克杯準備要打温天龍,温常平與林怡君即分別拉開被告、温天龍,被告就對林怡君大罵「林怡君,我要讓妳流產」,林怡君聽了很害怕,立刻與温天龍下去3 樓,被告再跑到4 樓後陽台對著3 樓大罵「林怡君幹你娘」等語(本院卷二第101 至103、120 至121 、137 、143 至145 、147 至148 頁),經查,證人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與告訴人林怡君均具有親屬關係,且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與被告皆有訴訟糾紛,已難期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能立於中立、客觀之立場為陳述,再者,上開證人於製作偵查筆錄時,對於案發經過之記憶應較於本院審理中更為深刻及清晰,然證人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於偵查中之證述較為簡略,有如前述,卻均能於本院審理中將4 年前之事鉅細靡遺將告訴人林怡君所指述之重要案情具體描述,又依照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4 位證人當時有分開行動,並先後前往4 樓,佐以當時人數眾多、情況混亂,對於事發過程4 人所見應會因其等當時所在位置不同而有些許出入,或各有看不清楚、遺忘之處,然4 位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卻以高度雷同之版本陳述所有人之一舉一動,顯不合常理,衡情證人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上開證述應係附合告訴人林怡君之指訴所為,尚難逕用以補強告訴人林怡君之指述。
5、至告訴人林怡君雖稱其因被告上開言論,而導致陰道出血等語,並提出(長榮)宥宥婦幼診所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偵卷一第9 頁,本院卷二第217 頁)。
上開診斷證明書固記載林怡君因妊娠9 週併先兆性流產併陰道出血,於106年3 月13日、3 月17日、3 月27日、3 月29日、4 月1 日、4 月3 日、4 月8 日、4 月11日、4 月22日、4 月29日至本院就診等語,然此至多僅可證明林怡君於上開時段即懷孕初期身體不適,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恐嚇林怡君之行為,自不得據此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6、綜上,公訴意旨一(二)所示部分,除告訴人林怡君之單一指訴外,卷內難認有其他證據足以補強,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尚不能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
(四)關於公訴意旨一(三)部分: 1、被告於106 年3 月13日晚上11時54分許,在上開居所,於林怡君在內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中發表:「有本事回來」、「我讓你流掉」等文字訊息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23 頁),核與證人温天龍、林怡君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本院卷二第138 、145 至146 頁),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文字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偵卷一第7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與温天龍於106 年3 月13日在其等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將對方踢出群組、互刪彼此之相簿一節,有以下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佐(日期均為106 年3 月13日,被告以「源」表示、温天龍以「龍」表示、温麟玉以「玉」表示、林怡君以「君」表示):┌───┬────────────────────────┬────┐│時間 │對話內容 │截圖頁碼│├───┼────────────────────────┼────┤│06:08│◆源:佳蕙與怡君辭掉工作的差別,佳蕙是因為本性孝│審易卷第││ │ 順一開始不必條件交換就辭掉,怡君辭掉工作是│179 頁 ││ │ 經歷天龍說謊欺瞞耍小聰明咆哮家人,最後爸媽│ ││ │ 說喜歡雙薪家庭就搬出去買房繳房貸,在怡君精│ ││ │ 於算計的的爸爸愛佔人便宜的客家媽媽盤算下,│ ││ │ 才辭心不甘情不怨掉工作,這就是二者差異。
佳│ ││ │ 蕙屢次抱怨媽媽兩媳婦標準不一,總不可能笑臉│ ││ │ 吧?現在在天龍的洗腦下,被媽媽無限放大那兩│ ││ │ 次,天龍真的是扭曲事實謊言成性高手,以前被│ ││ │ 害者是媽媽,現在被害者只是換做是佳蕙罷了 │ │├───┼────────────────────────┼────┤│06:12│◆源:如果天龍有能怡君嫁進來前後,一開始別耍小聰│審易卷第││ │ 明製造家庭紛爭,什麼事情都不會發生,一家人│180 頁 ││ │ 幸福快樂 │ ││ │◆源:如果天龍有能,怡君嫁進來前後,一開始別耍小│ ││ │ 聰明製造家庭紛爭,什麼事情都不會發生,一家│ ││ │ 人幸福快樂 │ │├───┼────────────────────────┼────┤│06:17│◆源:先耍小聰明說謊狡詐在先,先讓家裏不平靜,然│審易卷第││ │ 後再攻擊佳蕙因為媽媽標準不一心裡不平衡的臉│180 頁 ││ │ 色 │ ││ │◆源:總之,怡君沒嫁進家裏前,家裏幸福快樂美滿 │ │├───┼────────────────────────┼────┤│06:22│◆源:是非之人嫁進來後,果然就會有是非之事,今天│審易卷第││ │ 總算領教到了 │181 頁 │├───┼────────────────────────┼────┤│06:25│◆源:(傳送一個放屁的貼圖) │審易卷第││ │ │181 頁 │├───┼────────────────────────┼────┤│10:49│(被告已讓林怡君退出群組) │審易卷第││ │(被告已讓温天龍退出群組) │181 頁 │├───┼────────────────────────┼────┤│10:49│◆源:(傳送一張群組訊息截圖) │審易卷第││ │ │182 頁 ││ │※截圖內容係温天龍與林怡君之婚宴群組: │ ││ │106 年3 月13日 │ ││ │06:49(温天龍已讓李佳蕙退出群組) │ ││ │ (温天龍已讓被告退出群組) │ ││ │→審易卷第183 頁 │ │├───┼────────────────────────┼────┤│20:12│(温麟玉邀請林怡君、温天龍加入群組) │審易卷第││ │ │182 頁 │├───┼────────────────────────┼────┤│20:14│◆玉:思源你的動作太大,這家人群組是我建立的,天│審易卷第││ │ 龍和怡君是家人,移除他們是不當的舉動,只會│182 頁 ││ │ 讓關係的裂縫更深 │ │├───┼────────────────────────┼────┤│20:17│◆玉:我們都四十歲,你也快四十,爸媽年紀那麼大,│審易卷第││ │ 好不容易讓兩個辛苦拉拔長大的兒子成家,卻要│184 頁 ││ │ 忍受家庭的不和諧 │ │├───┼────────────────────────┼────┤│20:18│◆玉:別忘了你們在婚禮上的影片承諾孝順父母,不大│審易卷第││ │ 小聲 │184 頁 │├───┼────────────────────────┼────┤│20:19│(温天龍加入群組) │審易卷第││ │ │184 頁 │├───┼────────────────────────┼────┤│20:20│◆玉:不要去檢視彼此的老婆作多作少,每個家庭管好│審易卷第││ │ 自家的本分就好 │184 頁 │├───┼────────────────────────┼────┤│20:21│◆玉:現在已經一個家庭輪一周在各自的樓層開飯用餐│審易卷第││ │ ,比此都自在 │184 頁 │├───┼────────────────────────┼────┤│20:23│◆玉:天龍思源溝通的時後大小聲,就輸了溝通的目的│審易卷第││ │ ,一旦大小聲,彼此都會有防禦心,耳朵是閉上│185 頁 ││ │ 的 │ │├───┼────────────────────────┼────┤│20:25│◆玉:天龍不要幫怡君傳達意思,應該鼓勵她主動表達│審易卷第││ │ 感受,因為每次怡君的話透過你的大小聲的傳達│185 頁 ││ │ ,也會讓人誤解怡君的為人 │ │├───┼────────────────────────┼────┤│22:54│(林怡君加入群組) │審易卷第││ │ │185 頁 │├───┼────────────────────────┼────┤│23:06│◆龍:請勿濫用媽媽的手機做壞事 │審易卷第││ │◆龍:謝謝 │185 頁 │├───┼────────────────────────┼────┤│23:07│◆龍:(傳送一張群組訊息截圖) │審易卷第││ │ │186頁 ││ │※截圖內容係温天龍與林怡君之婚宴群組: │ ││ │106 年3 月13日 │ ││ │06:49(温天龍已讓李佳蕙退出群組) │ ││ │ (温天龍已讓被告退出群組) │ ││ │ (温天龍已讓李奕緯退出群組) │ ││ │11:17(温李美人已將「婚宴照片,歡迎賓客建立新相│ ││ │ 簿上傳」的相簿刪除) │ ││ │ (温李美人已讓温常平退出群組) │ ││ │ (温李美人已讓慧柔退出群組) │ ││ │ (温李美人已讓丁速語退出群組) │ ││ │11:18(温李美人已讓阿嬌退出群組) │ ││ │ (温李美人已讓賴儷恩Allison 退出群組) │ ││ │ (温李美人已讓黃秋敏退出群組) │ ││ │ (温李美人已取消春英的邀請) │ ││ │ (温李美人已退出群組) │ ││ │→審易卷第187頁 │ ││ │ │ ││ │◆龍:刪來刪去,不是很無聊嗎? │ │├───┼────────────────────────┼────┤│23:22│◆玉:這樣真的很無聊,家醜外揚,讓外人有機會東家│審易卷第││ │ 長,西家短,或是好奇詢問,不要在有任何動作│186頁 ││ │ 在非家人群組上 │ │├───┼────────────────────────┼────┤│23:26│◆龍:而且是用媽媽的手腳 │審易卷第││ │◆龍:讓別人誤會媽媽 │188頁 ││ │◆龍:此風不可長 │ │├───┼────────────────────────┼────┤│23:27│◆龍:願共勉之 │審易卷第││ │◆君:好了,老公工作辛苦,去休息睡覺喔! │188頁 ││ │◆君:大家晚安~ │ ││ │◆君:祝好眠~ │ │├───┼────────────────────────┼────┤│23:29│◆玉:思源,你本性善良,付出很多,但是在對家人表│審易卷第││ │ 達溝通上的極端方式,會令人害怕和誤會你 │188頁 │├───┼────────────────────────┼────┤│23:53│◆源:(傳送一張群組訊息截圖) │審易卷第││ │ │189頁 ││ │※截圖內容係被告與李佳蕙之挑婚紗群組: │ ││ │106 年3 月13日 │ ││ │22:44(温李美人已封鎖使用網址/ 行動條碼的群組邀│ ││ │ 請) │ ││ │ (温李美人已同意使用網址/ 行動條碼的群組邀│ ││ │ 請) │ ││ │22:46(温李美人已將「婚紗完成照」的相簿刪除) │ ││ │ (温李美人已將「2016/04/10」的相簿刪除) │ ││ │ (温李美人已將「00000000保齡球」的相簿刪除│ ││ │ ) │ ││ │ (温李美人已將「00000000欣葉+ 白石吊橋」的│ ││ │ 相簿刪除) │ ││ │ (温李美人已將「八里左岸、金色海岸、漁人碼│ ││ │ 頭30公里」的相簿刪除) │ ││ │22:47(温李美人已將「提早圍爐」的相簿刪除) │ ││ │→審易卷第190頁 │ ││ │ │ ││ │◆源:看看虛偽的夫妻 │ ││ │◆玉:(傳送一張貼圖) │ │├───┼────────────────────────┼────┤│23:54│◆源:有本事回來 │審易卷第││ │◆玉:太無聊了 │191 頁 ││ │◆源:我讓你流掉 │ │├───┼────────────────────────┼────┤│23:55│◆源:修正 │審易卷第││ │◆玉:思源,你的恐嚇,我們可以告你讓你作牢 │191 至19││ │◆源:流掉所有留言 │2 頁 ││ │◆源:謝謝 │ ││ │◆龍:你砍我相簿,禮尚往來 │ ││ │◆源:抓語病 │ ││ │◆龍:見笑轉生氣 │ ││ │◆龍:下來談 │ ││ │◆源:哈哈哈,有本事回來 │ │├───┼────────────────────────┼────┤│23:56│◆龍:別拿椅子出氣 │審易卷第││ │◆玉:對家人恐嚇,是無可容忍 │192 至19││ │◆龍:神經病 │3 頁 ││ │◆玉:(傳送上開對話截圖) │ ││ │◆龍:只許思源砍我相簿 │ ││ │◆龍:不準我砍思源相簿 │ │└───┴────────────────────────┴────┘並據證人温天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與被告於106 年3月11日上午發生爭執以後,被告與李佳蕙不斷找我們麻煩,所以我先在我的婚宴群組把被告及李家相關的人都踢出去,因為我們不希望我們家的事情在我們的婚宴群組上面亂跟鬧,結果被告竟然拿温李美人的手機把我的相簿刪掉,我問温李美人有沒有刪我的相簿,她說沒有,我就知道是被告做的,我就再拿温李美人的手機把被告的相簿刪掉,我們就這樣子刪來刪去等語(本院卷二第142 頁),證人温李美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與温天龍因為家務事吵架,被告就將温天龍的結婚照刪掉,温天龍很生氣,因為是用我的名義刪除,温天龍有來問我是否有刪他的相簿,我說沒有,他就知道是被告做的,也拿我的手機將被告的結婚照刪掉等語(本院卷二第133 至134 頁)明確,是被告與温天龍於106 年3 月13日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確有因其等互刪彼此相簿、將對方踢出群組之事發生爭執。
觀諸上開對話紀錄,被告與温天龍先將對方踢出不同群組,再貼出對方將自己相簿刪除之截圖,雙方並對於此事表示不滿後,被告即傳送「有本事回來」、「我讓你流掉」等文字訊息,並緊接傳送「修正」、「流掉所有留言」,温天龍亦立即回應「你砍我相簿,禮尚往來」、「見笑轉生氣」、「下來談」等語,被告復回應「哈哈哈,有本事回來」等語,可知被告係於其與温天龍爭執互刪相簿之過程中傳送「有本事回來」、「我讓你流掉」等文字訊息,且温天龍亦以「你砍我相簿,禮尚往來」、「下來談」等語回應被告,則綜合前揭衝突脈絡及對話之全部內容等,被告當時對話之人應是温天龍,且對話內容係針對被對方踢出群組、互刪相簿一事,温天龍同係認知被告是與其對話,才會有上開回應,則被告辯稱當時我是與温天龍對話,我想讓温天龍將我踢出群組的訊息流掉,但我當時打太快,我也怕誤會產生,所以有立刻修正等節,並非無據。
3、證人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證人即告訴人林怡君、證人温麟玉於本院審理中固均證稱:被告於106 年3 月13日在我們家族群組發表「有本事回來」、「我讓你流掉」之文字訊息是針對林怡君發的,因為他前一天晚上才說要讓林怡君流產,且林怡君當時待在娘家,家中也只有林怡君懷孕等語(本院卷二第104 至107 、111 、121 至123、138 至139 、145 至146 、154 至155 頁),然依被告上開文字訊息之前後語意,被告所稱該訊息內容係表示欲將温天龍把被告、李佳蕙踢出群組之訊息流掉等語,亦非無可能,已如前述,實難認被告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傳達任何對於林怡君之生命、身體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或該等文字內容有何手段或行為不法之情,縱因林怡君聽聞上開文字訊息後,自行聯想、臆測後而生驚懼之心,或證人温常平、温李美人、温天龍、溫麟玉事後臆測被告用該文字訊息恐嚇林怡君,均難執此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4、另告訴人林怡君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尚難證明其症狀係因被告對其恐嚇所致,有如前述,當無從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5、綜上,公訴意旨一(三)所示部分,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及犯意,故被告所為即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無法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法條,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江濱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附件:卷宗名稱及代號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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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卷宗名稱 │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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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 年度易字第785 號卷 │本院卷一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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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 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卷│審易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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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度偵字第13748 號卷│偵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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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 年度偵續字第149 號卷│偵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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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度偵字第15931 號卷│偵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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