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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洪金城
被 告 薛宗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586 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6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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