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聲,4958,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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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惟如①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備註欄均應補充「編號1 、2 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②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備註欄均應補充「編號3 、4 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綜合斟酌其所犯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類型相同、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不法與罪責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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