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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清合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清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分別判決科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6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附表編號9、10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72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宣告刑欄之總和(即3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再加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2年7月),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證並無違誤,應予准許,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表:
受刑人張清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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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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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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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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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3日晚 │109.02.14 │108.11.02 │
│ │間11時5分許為警 │ │ │
│ │採尿起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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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9年度 │臺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8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0、614│毒偵字第420、614│毒偵字第6467號、│
│ │號 │號 │108年度偵字第342│
│ │ │ │89號、109年度偵 │
│ │ │ │緝字第638、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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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 │109年度審簡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
│ │ │1594號 │1594號 │629號 │
│ ├───┼────────┼────────┼────────┤
│ │判決日│109/07/31 │109/07/31 │109/05/15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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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 │109年度審簡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
│ │ │1594號 │1594號 │629號 │
│ ├───┼────────┼────────┼────────┤
│ │判決確│108/09/04 │108/09/04 │109/09/17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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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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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 │臺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5916號 │執字第5916號 │執字第12733號 │
│ ├────────┴────────┼────────┤
│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3-8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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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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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公務 │竊盜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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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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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11.02 │108.09.19 │10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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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8年度 │新北地檢108年度 │新北地檢108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467號、│毒偵字第6467號、│毒偵字第6467號、│
│ │108年度偵字第342│108年度偵字第342│108年度偵字第342│
│ │89號、109年度偵 │89號、109年度偵 │89號、109年度偵 │
│ │緝字第638、640號│緝字第638、640號│緝字第638、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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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
│ │ │629號 │629號 │629號 │
│ ├───┼────────┼────────┼────────┤
│ │判決日│109/05/15 │109/05/15 │109/05/15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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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 │ │
│ ├───┼────────┼────────┼────────┤
│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
│ │ │629號 │629號 │629號 │
│ ├───┼────────┼────────┼────────┤
│ │判決確│109/09/17 │109/09/17 │109/09/17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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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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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12733號 │執字第12733號 │執字第12733號 │
│ ├────────┴────────┴────────┤
│ │編號3-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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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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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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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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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10.09 │108.10.12 │10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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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8年度 │新北地檢108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467號、│毒偵字第6467號、│毒偵字第1468、 │
│ │108年度偵字第342│108年度偵字第342│3186號 │
│ │89號、109年度偵 │89號、109年度偵 │ │
│ │緝字第638、640號│緝字第638、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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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
│ │ │629號 │629號 │5721號 │
│ ├───┼────────┼────────┼────────┤
│ │判決日│109/05/15 │109/05/15 │109/10/16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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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
│ │ │629號 │629號 │5721號 │
│ ├───┼────────┼────────┼────────┤
│ │判決確│109/09/17 │109/09/17 │109/11/16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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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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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10年度 │
│ │執字第12733號 │執字第12733號 │執字第149號 │
│ ├────────┴────────┼────────┤
│ │編號3-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9-10應執行有│
│ │ │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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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9.03.30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9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68、31│
│ │86號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 │
│ │ │5721號 │
│ ├───┼────────┤
│ │判決日│109/10/16 │
│ │期 │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 │
│ │ │5721號 │
│ ├───┼────────┤
│ │判決確│109/11/16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 │
│ │執字第149號 │
│ ├────────┤
│ │編號9-10應執行有│
│ │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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