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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銘佐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銘佐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銘佐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等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嗣因被告經撤銷假釋而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殘刑10月又5 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徵詢欲借提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110 年1 月4 日新北檢德戊109 執更3945字第1090136453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殘刑10月又5 日尚待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且經本院先行同意借提執行後,新北地檢署即開立109 年度執更戊字第3945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110 年1 月8 日),是本件應自開始執行殘刑之日即110 年1 月8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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