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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智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預定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孫元祥於110 年10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審酌被告所涉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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