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訴,466,202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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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渝憲



選任辯護人 吳逸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具 保 人 張勝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渝憲涉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於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張勝堯繳納現金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8刑保字第192號)附卷可稽。

而上開案件經本院分別訂於111年2月17日、4月7日進行審理程序,並依被告住所地址傳喚,經合法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進行審理程序,此有本院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庭期報告單、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

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法院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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